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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0年3月31日 出处:深圳政府在线 编辑:zjh 有176位读者读过此文 | ||
|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 | ||
(深卫发〔2008〕10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证卫生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深圳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各卫生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法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的行为应当相同对待,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者歧视。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规范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执法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二)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三)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 (四)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 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物品的; (六)抗拒、阻扰执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卫生法律法规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法律法规规定两种以上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以及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遵循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处罚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低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以下,中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以上70%以下,高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70%以上。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对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当事人,所作的行政罚款一般选择中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如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对当事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等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可在低幅度范围实施。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各卫生执法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但一般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五条 卫生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报送法制工作人员审查和负责人审批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分别在相应文书的“案情摘要”和“处理建议”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查和审批时,相关人员应当对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和正确行使。 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制作典型案例,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十八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依法处理。 各卫生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卫生执法部门有关执法人员违法办案、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深圳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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